中共宿州市委党校行政后勤管理制度汇编
中共宿州市委党校
行政后勤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一、关于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二、关于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三、关于卫生工作管理的意见
四、关于加强水电管理的规定
五、中共宿州市委党校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关于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校秘[2010]18号
为加强对党校财产物资实行科学管理,本着节约、经济,效能的原则,较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财产物资的采购
(一)财产物资的采购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教学科研和党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在考虑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同有关业务部门具体研究决定,不能盲目采购,造成积压。
(二)原材料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办理,先由用料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交用料计划(品名、规格、价格),材料管理人员根据用料计划和材料库存情况,汇编材料采购计划,经会计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l000元以上购置由校委审批.按计划执行,不得盲目采购。
(三)验收各种财产物资、原材料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材料的验收、进出库、保管制度,坚持进出库有凭证,采购的物品必须品名、数量、单位、金额、大小写相符、采购的物资必须持有合法发票并要有经手人、验收人签字,持验收清单方能报批.
(四)采购财产物资必须由指定的采购人员二人以上进行采购,不准“吃回扣”,不准以次充好。严格执行结算制度。
(五)采购物资以转帐支付为主,少量的急用物资(500元以内的)才能用现金支付。
(六)各处室、机关党委或个人,未经校领导批准不得任意购买公用物品。
二、财产物资的管理
(一)各科(处)室的办公用品根据需要配齐。除纸张、笔墨等易耗品外,都应按室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凡未经行管科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公共财物。
(二)属于专业性个人保管的工具、器材应建立分类保管卡,一式二份(一份交使用人,一份交校保管人员存档).如发现遗失、损坏或缺少,应据情节予以处理。自然损坏的物品要以旧换新,凡工作调动或退休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三)凡个人借用的公物和管理使用的公物,如调离单位,须交回方予办理调离手续。
(四)保管室会同财务部门建立物资明细帐,物资要全面摆放整齐有序,进出物资要有凭证并严格登记,做到月盘点,季清点,年终要全面清仓。
(五)废旧物品的处理,须由行政处会同财务处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长批,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
(六)凡党校公共财产如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丢失和严重损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包括固定各办公室使用的物品),情节严重的要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中共宿州市委党校
2010年8月28日
关于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校秘[2010]9号
为搞好校内安全,争创文明单位,特制定安全保卫制度。
一、保卫人员对校内的安全负责,值班时要佩戴袖章,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发现可疑人员须及时盘问.若有案件发生,应及时汇报并认真按程序处置。
二、门卫值班坚持24小时在岗位,就餐时间必须有人代班。
三、从校内外出的物资,凭行政处出门证放行。校门两侧严禁张贴标语、广告,不得停放车辆,摆摊设点。
四、禁止商贩及闲杂人员入内.各处室需要处理的废旧报刊,必须经值班人员同意方可入内收购。
五、办公楼、仓库、学员楼及食堂安全由值班人员负责.夜间必须有人值班,下班后要及时锁门.办公楼的物资设备如发生被盗,水、火灾害或其他人为损坏,视情节由值班人员赔偿.食堂、学员楼、仓库由其值班人员负责.
六、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考评内容,卓有成效者奖,造成重大损失者罚。
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曹永堂、丁辉
中共宿州市委党校
2010年5月30日
关于卫生工作管理的意见
校秘[2010]10号
一、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全校卫生的清扫、拉运.院内路面和操场每天早上打扫一次,特殊情况打扫二次,每天做到上班时路面和院内整洁、卫生、垃圾清运干净。
二、办公楼卫生由办公楼服务人员负责,楼梯每天打扫一次,卫生间每天打扫一次,办公楼外南北侧5米内卫生每天打扫一次,须在上班前完成。
三、教学楼卫生责任到人,每天上课前要负责拖洗清扫教室的环境卫生及卫生间,清除垃圾,保证开水供应。
四、食堂应做到清洁卫生、整齐.餐具用后要及时消毒,炊事人员须经卫生部门检查合格后凭证上岗。
五、学员楼内外卫生的管理由该楼负责人统一负责.要制定楼层和房间的卫生规范要求。每天清扫一次,检查一次.
六、各处室的办公室内卫生由处室人员每天上班时间负责清扫.做到地面清洁、窗明壁净、桌椅整齐,净化美化。
七、职工宿舍实行门前三包,生活垃圾必须倒在指定位置,以利清运。
八、花园和树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花园不准残留垃圾、生长野草,按绿化美化的要求加强管理。
九、上列各条由行政处每天负责检查,校爱委会每月组织检查、评比一次,奖优罚劣。
中共宿州市委党校
2010年5月3日
关于加强水电管理的规定
校秘[2009]11号
为了加强水电管理,保证校内水电的正常供应,节约用水、用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所有用户、教职员工及水电管理人员都应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处处厉行节约,人人保护好水电设施。
二、学校水电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水电设备,做到发现后及时更换、维修,确保水电设备正常运行。水电工切实做到晚十点关水,早六点供水,要及时准确,认真负责。水电管理人员对所有水电表做到抄表及时,收费准确,并对水厂、供电局抄表做到心中有数,杜绝误差.
三、未经同意,用户严禁改动水电线路和保险、闸刀、电表等设备。违者一经发现,即按水、电表中数据收取5—6倍罚金。
四、所有用户在房子交付使用后,表后的一切设备(如水嘴、灯头、开关等)如有损坏,用户负责。水电表如因用户使用不善引起损坏,责任自负。
五、所有在校住宿、办公人员都要树立勤俭持家观念,形成良好习惯,人人动手关闭长明灯、空调电扇、长流水等跑、冒、滴、漏现象。
六、收费本着用多少、按价收多少的原则,党校不贴不余,用户应持水电费的凭单及时交费,不得拖欠。党校向单位(个人)租赁的房屋的水电费,每月底收取一次,凡拖欠者一律采取停水电措施并给予罚款。
2009年5月30日
中共宿州市委党校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共宿州市委党校(以下简称党校)的政府
采购行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
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宿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校的政府采购是指使用预算资金、非税收入采购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在校委会的领导下,采购工作小组代表党校办理政
府采购事项。
第二章采购方式
第四条党校的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时
选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
源、询价等采购方式作为承接主体。
第五条党校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符合实行政府
集中采购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项目由采购工作小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采购标的在1 万元以上(含),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采购工作小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或由采购小组自行采购。采购标的在1 万元以下,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由采购工作小组直接或按程序安排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未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申报采购。
第六条党校分散采购超过1 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类项目,报校委会同意后,采购工作小组进行采购。采购工作
小组严格按照采购规范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和分散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
进口产品的,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审核管理,采购前
报请财政局批准。
第三章采购方式选择
第八条党校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因保密需要等特殊原因,只能从有限范围供货商处
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
比例过大的。
第九条党校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货商投标;
(二)技术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部门紧急需要的;
第十条党校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货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一
致的,需要继续从原供货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
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一条党校采购的货物规格统一,市场现货充足且价格
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方式为党校政府采购项目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党校批量图书、办公用品、办公软件、电脑耗材、
印刷服务等实行定点库管理,未经采购工作小组和校委会许可,
从非定点库采购的,责任自负,财务不予报销。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党校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应在网上公示。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货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
的供货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它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党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
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工作小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
照规定向财政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变更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
(一)党校向财政局提交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公文,公文中应
当载明以下内容:市级预算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
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
供拟定的唯一供货商名称、地址。
(二)党校的会商意见。因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申请变更
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还需提供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并在采
购网上进行公示,将公示情况一并报市财政局。因采购任务涉及
国家秘密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进行公示。
非党校拖延原因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而申
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党校应当向财政局提供项目紧急采购原因
的说明材料。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党校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采购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货商中,随机选择三家
以上的供货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党校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
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1 万元以下(含)的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项目。采购
工作小组按政府竞争性谈判要求办理。
(二)1 万元以上的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项目。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工作小组代表及有关专
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
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货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
资格条件的供货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货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与单一供货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
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它供货商的技术数据、价格和其它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
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货商。
5.确定成交供货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
参加谈判的供货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工作小组
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
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货商,经校委会研究同意
后将最终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货商。
第十八条党校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采取单一来源方式
采购的,采购工作小组与供货商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
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党校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采取询价方式采购
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1 万元以下(含)的询价方式采购项目。采购工作小组或使用部门按政府询价谈判规则办理。
(二)1 万元以上的询价方式采购项目。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工作小组代表及有关专
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
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货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
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货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货商,
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货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
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货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
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货商,经校委会研究同
意后将最终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货商。
第二十条确因预算追加或调整等有新的采购需求且单项
采购不超过公开招标额度的,可向财政局申请进行应急采购,
经批准后,采购工作小组与中标供货商签订补充供货协定。超
过公开招标额度的,另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五章合同履行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党校与中标、成交供货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
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以书面形
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副本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采购工作小组组织对供货商履约情况进行验
收,使用部门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时间为供应商提请验收申请
七个工作日内,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网
上公告。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验收时须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告。对政府采购项目供货商履约情况必要时也可委托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党校资产管理部门在支付货款前应将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和发票上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国库支付中心支付供应商货款。
第二十三条党校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
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
可以与供货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
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四条党校采购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
隐匿或者销毁。采购工作小组应于每年4 月30 日前将上年度的
采购档案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装订后移交校档案室保存,保存
期限为30 年。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有关文件、数据。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需说
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货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党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主动接受审计机关和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
品名或相类似的货物、工程、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
次采购,累计金额超过限额以上的,定性为以化整为零方式规
避公开招标采购。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
工作小组有权制止并向领导汇报,但经批准的预算调整项目采
购除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