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委党校修订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委党校参照市财政局《宿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宿财行〔2015〕36号)和《关于调整宿州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宿财行〔2015〕272号),修订《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表》,报校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办法》明确差旅费支出范围。本校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办法》规定本市范围内出差补助。本校教职工到宿州市所属县开展公务活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分别按每人每天70元和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到埇桥区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务活动的,参照到县出差规定执行。到市经开区、宿马园区、高新区、鞋城管委会开展公务活动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办法》对参加会议和培训的差旅报销作出明确规定。
(财务处 任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