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委党校出台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为加强党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和浪费,根据法律法规,市委党校出台《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党校固定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党校管理,校内各部门使用的管理体制,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自觉接受市财政局的业务管理和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规定》明确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档案,家具、用具等。
《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和职责。党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校委统一领导,行政处代表党校行使固定资产管理、监督职能,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处室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行政处是党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财务处协助行政处做好资产清查和资产管理系统应用。
《规定》提出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办法。各处室要求配置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各处室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行政处统一管理,采取招投标、拍卖或最高价成交等方式进行处置,残值按规定入账。
《规定》强调固定资产的日常和出租管理。党校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出租、处置、收益、产权登记实行全过程管理。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编报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党校房屋资产的出租,经校委会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出租手续。资产租金的评估报告及出租申请表须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房屋出租合同使用市财政统一合同规范文本。签订合同需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初审,报市法制办审核通过后执行。房屋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合同租金不得低于评估价,否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财务处 任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