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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委党校公务接待及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18 21:45 作者:市委党校  来源:市委党校  【字体: 】 阅读:

关于印发《宿州市委党校公务接待及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校机关党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执行《宿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校领导办公会研究,制定了《宿州市委党校公务接待及差旅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宿州市委党校 
2015年3月4日 
 
宿州市委党校公务接待及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执行《宿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宿州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和《宿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范校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严肃接待纪律,严格差旅费报销,落实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公务接待由办公室(党校工作处)统一安排。
第三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校内各处室因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应根据接待对象公函中告知的内容,制定好接待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前1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接待方案填写《公务接待呈批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优先选择本单位食堂、招待所作为公务接待场所;需到宾馆、饭店安排食宿的,应按照安全、节约、符合接待标准的原则选择接待饭店。
第五条 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餐费由接待对象支付;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安排接待对象用餐一次,用餐标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30元/人·天。
第六条 严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第七条 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接待;接待对象住宿费自理。
第八条 公务接待应凭“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呈批单、票据、消费清单”报销相关费用,需“四单”齐全,缺一不可。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可凭邀请函或相关活动通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校内各处室因公确需安排工作餐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参照本办法执行。就餐标准不超过70元/人·天。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和工作餐费的报销程序。公务接待的报销由办公室负责填齐单据,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常务副校长签批;工作餐费的报销由各处室填写相关单据,写明工作餐的事由、人数,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常务副校长签批。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加强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审核,对违反规定或超标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校内差旅费管理严格按照《宿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宿财[2015]36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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