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宿州市委党校岗位目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共宿州市委党校岗位目标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校机关党委:
《中共宿州市委党校岗位目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校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抓好落实。
中共宿州市委党校
2015年3月30日
中共宿州市委党校岗位目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党校各处室工作积极性,激发活力,提高效能,确保党校工作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考核分教研部门和行政部门两个系列。按照“统一标准、量化计分、结果公开、奖惩兑现”的原则,采取静态目标与动态目标相结合,半年自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校内目标体系按“基础目标”和“提高目标”两个层次设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校内部各处室。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以各处室《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基础目标”的完成情况为主。
第六条 《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基础目标”为必达目标,内容包括:
1、市绩效目标:党校与市委签署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上年度市委、市政府制定的《目标管理考核表》中所列项目;
2、校“工作要点”目标:学校年度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
3、部门职能职责目标:根据校“三定”方案中部门职能职责设定的工作目标。
第七条 《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提高目标”为争取目标,内容包括:
1、处室创新性工作;
2、行政部门中的课题研究工作;
3、在全省党校系统居领先地位的工作;
4、同项工作在全市居先进行列的工作;
5、未在“三定”方案中列入部门职责,但领导长期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目标责任书》的制定
第八条 《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制定按照任务分解、部门自报、分管领导审签、校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考核办”)汇总、校委会审议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行政处、教务处、理论研究室对各处室共同考核内容进行任务分解。
1、办公室负责:
(1)、根据党校年度工作要点,对党校重点工作和主要目标进行任务分解;
(2)、对全校的信息工作进行任务分解;
(3)、对全校的保密工作进行任务分解。
2、组织人事处负责:
(1)根据与市委签署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和上年度市委、市政府制定的《目标管理考核表》中所列项目,对市绩效目标进行任务分解;
(2)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任务分解;
(3)对全校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任务分解;
(4)对全校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任务分解。
3、机关党委负责对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行任务分解。
4、行政处负责对全校的综合治理工作、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任务分解。
5、教务处负责对全校的新专题和教学工作进行任务分解。
6、理论研究室负责对全校的科研工作进行任务分解。
第十条 各部门根据校“三定”方案中部门职责和处室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部门职责职能目标。部门职责职能目标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上报校考核办。
第十一条 校考核办综合汇总市绩效目标、校“工作要点”目标和部门职能职责目标,形成《目标管理责任书》(建议稿),经校委会审议通过后,由校考核办统一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正式的《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上报职责职能目标时,教研部门应根据教职工人数及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同制定工作任务;行政部门在优先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任务外,应突出制度建设的基础性作用,尽快完善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科研管理、人事工作、机关党的建设、后勤服务等各类规章制度。鼓励行政部门参与一线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课题研究列入行政部门的提高目标。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在校园网上建立“目标管理信息”专栏,公开各处室《目标管理责任书》,及时反馈工作开展情况。专栏内容采取书面移交的方式进行,移交内容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
第十四条 半年自查
各处室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认真组织自查,并做好工作任务的统计、资料整理和书面自查报告的上报工作。自查报告于每年7月的第一周上报校考核办。
第十五条 年终考评
各处室对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总结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和有关统计数据、获奖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起上报校考核办。校考核办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拟定初步的考评等次并上报校委会审议。
第十六条 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等级”法评价。根据目标完成情况,目标责任部门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优秀部门分别从教研部门和行政部门中各评出2个,其他完成“基础目标”的为合格部门,如当年下达的“基础目标”中有一项未完成,则该部门评定为不合格部门。
第十七条 优秀部门应至少完成一项“提高目标”任务。
第十八条 表彰与处罚
校委会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优罚劣。奖励标准参照当年市委、市政府绩效目标考核奖励标准执行。调进、调出和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按实际承担目标的时间长短,核定奖励标准。试用、见习期人员按50%核定奖励标准。
对考核不合格部门,由校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并且分管领导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二年被评为不合格部门,由常务副校长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写出整改报告并向全体教职工公开;连续三年被评为不合格部门,由校委研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考核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考核办、效能办和办公室分工负责、共同实施。校考核办负责汇总各项工作目标,形成《目标管理责任书》(建议稿);与处室签署《目标管理责任书》;审议各处室自查总结、工作总结;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拟定优秀部门、合格部门和不合格部门建议名单。校效能办负责对重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不合格部门督促整改。办公室负责岗位目标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考核办负责解释。校考核办主任由教育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行政处、机关党委、理论研究室、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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