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宿州市委党校考勤办法
关于印发《中共宿州市委党校考勤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 校机关党委、信息中心:
《中共宿州市委党校考勤办法》已经校领导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宿州市委党校
2015年5月6日
中共宿州市委党校考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党校工作正常开展,提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宿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实施办法》(宿政发〔2011〕34号)及其他有关休假、工资福利等规定,结合党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是对教职工出勤情况进行的考核,因故不能正常出勤者须按规定请假。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节育假、丧假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职人员。
第二章 日常考勤
第四条 全校教职工实行上班考勤制度。考勤包括上班考勤和活动(会议)考勤。全体教职工均参加上班考勤,上班考勤采用考勤机,每天上下午上班前二十分钟至上班后的二十分钟为考勤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为迟到,无故没有参加考勤为旷工。
第五条 党校对教职工的考勤分两类管理。一类实行坐班制管理,一类实行非坐班制管理。各行政、教辅部门全体人员实行坐班制,教研室的教研人员实行非坐班制。
(一)凡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应按市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除上班考勤外,上班时间的考勤由校效能办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实行非坐班制人员,除参加上班考勤外,应按学校的要求到校参加学校或所处部门组织的各种学习交流和集体活动,所处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考勤,并将考勤结果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需填写《请假审批单》,并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因突发事件或急性疾病而不能及时填写《请假审批单》者,应于当日及时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的书面手续,待销假时由本人签字认可。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假期已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凡需请假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病假凭医疗机构病休证明填写《请假审批单》,事假直接填写《请假审批单》)。假期休满次日上班时,及时向准假部门或领导销假(由准假人在原《请假审批单》上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及时销、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会议(活动)考勤
第八条 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考勤由活动主办方或主要承办部门的负责人负责。
第九条 凡校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或活动,教职工应按通知的范围及相关要求准时参加,确因工作需要(含出差、培训、调研、授课和带班等公务活动)或个人因事不能参加的,要提前填写《请假审批单》,分别经派出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于会议或活动前将《请假审批单》以部门为单位报送主办会议或活动的负责人做相应的考勤记录。会议或活动结束后的次日,主办会议或活动的部门,应将相关考勤记录和缺席人员的《请假审批单》,同时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凡因处理紧急公务或突然生病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的,要在会议或活动开始前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及时向组织会议或活动的负责人口头请假,会后或次日及时补填《请假审批单》,送主办会议或活动的负责人审签和记录后,送组织人事处备案。会议或活动开始后一律不受理口头请假,迟到或早退的,按迟到或早退的有关规定处理,没有按时到且又没有按本规程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事 假
第十一条 在法定假期之外,教职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但应妥善安排好个人所承担的工作,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本职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可不准假、缩短假期或暂缓准假。
第十二条 事假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1天之内,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3天以上的,报常务副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之内,报分管校长审批;1天以上,由分管校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审批;校领导请假,由常务副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审批。经审批的《请假审批单》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教职工请事假,一个月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5天,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一年内累计假期不得超过10天;工作年限满五年的,一年内累计假期不得超过15天。事假不满半天按半天计算,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第十四条 教职工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5天,从第3天起,每天扣发30元;迟到、早退每次扣发10元;旷工每天扣发60元;一年内旷工、病假、事假累计超过30天,取消其本人当年年度考核的评优资格,取消当年第13月奖励性工资。
第十五条 教职工旷工、病事假超过规定的天数,按国家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病 假
第十六条 病假审批权限
教职工因病需要检查就诊者,1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因病住院或休息3天以上,10天以下者,须出示就诊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由本人或所在部门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因病住院或休息10天以上者,由本人或所在部门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由常务副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审批。经审批的《请假审批单》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出院后凭病历复印件和出院通知书或出院小结材料到所在部门或分管领导销假,并到组织人事处及时备案。
第十七条 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一)病假在3个月以内或因公负伤的,工资全额发放;
(二)病假(含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阳光工资或绩效工资按60%发放;病假(含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阳光工资或绩效工资按30%发放;
(三)新招录人员在试用期期间休病假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四)当年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教职工患病,需要休病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未经有关领导批准自行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与休病假事由不符的任何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因病需要较长时间的离岗治疗、休养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婚假、产假、节育假
第二十条 婚假、产假、节育假的审批
婚假、产假、节育假及相应的妊娠假、哺乳假均由本人凭结婚证、孕检报告、生育证明、节育手术证明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常务副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最终审批。经审批的《请假审批单》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婚 假
(一)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申请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婚前检查假1天,婚姻登记假半天。
(二)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且双方均系初婚的,可享受晚婚假20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婚假须在结婚后1年内休完。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 产 假
已婚女同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享受产假。
(一)正常分娩者给予顺产产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83天),生育时产前、产后连续计算产假;
(二)难产有医疗机构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三)一胞多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
(四)已婚妇女24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或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者,增加产假30天;
(五)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的护理假;夫妻异地居住的,男方享受20天的护理假;
(六)新招录人员在试用期期间休产假的,其试用期要相应延长;
(七)在规定假期内,工资和各种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和调整工资。超过规定假期的,按相关制度执行;
(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各种产假合并计算;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行为,不享受产假。
第二十三条 节育假
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视身体情况,并享受不低于下列规定的休假天数。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
(三)输精管绝育,休假7天;
(四)输卵管绝育,休假21天;
(五)孕期3个月以内(小于13周)人工流产,休假20天;孕期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休假42天;孕期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休假90天;
(六)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休假2天。
节育假,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 妊娠、哺乳、节育期间待遇
(一)妊娠期待遇
1、女工作人员妊娠期间,在医疗机构约定时间进行产前检查,需占用工作时间的,按公假对待。
2、妊娠期满7个月,每天应给1小时休息时间,并计算为工作时间,同时不得安排加班加点。
3、妊娠7个月以上、健康状况不足以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休息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二)哺乳假期及待遇
1、女工作人员生育后,婴儿1周岁前,其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适当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哺乳时间及哺乳往返途中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
2、婴儿满周岁后,经医务部门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女工作人员哺乳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长的哺乳期假,视同全勤。
3、看护假。对晚婚女工作人员的配偶,按计划生育规定给予10天的看护假,假期视同全勤,福利待遇不变。
(三)节育期待遇
1、教职工接受节育、绝育手术的,凭医疗机构的节育手术证明,假期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2、教职工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凭医疗机构的证明,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七章 丧 假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公婆病故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分管校领导酌情,准予3-5天丧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含配偶方)丧亡,酌情准假1-3天;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准路程假,假期工资待遇不变,路费自理。
第二十六条 丧假由本人向所处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或电话向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请假,待丧事办理结束后,补签《请假审批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病假、晚婚假、产假、节育假、丧假均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的寒暑假。
第二十八条 因党校实行寒暑假制度,不再安排年休假和探亲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共宿州市委党校教职工考勤制度》(校秘〔20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请假审批单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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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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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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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及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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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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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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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假 类 型 |
□病假□事假□婚假□产假□节育假□丧假□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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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假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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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假 时 间 |
年 月 日至 月 日,合计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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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 情况 汇总 |
本年度已请病假( )天,已请事假(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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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室 意 见 |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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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 |
常务副校长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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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假 审 批 意 见 |
处室意见: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