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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委党校出台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6-30 17:11  来源:宿州市委党校  【字体: 】 阅读:

为规范市委党校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宿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经校委会研究同意,市委党校制定《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校委会的领导下,采购工作小组代表党校办理政府采购事项。

《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和权限。党校的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时选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作为承接主体。党校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符合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项目由采购工作小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党校分散采购超过1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报校委会同意后,采购工作小组进行采购。采购工作小组严格按照采购规范和程序进行采购。

《规定》提出采购方式选择和程序。公开招标方式为党校政府采购项目的主要方式。党校批量图书、办公用品、办公软件、电脑耗材、印刷服务等实行定点库管理,未经采购工作小组和校委会许可,从非定点库采购的,责任自负,财务不予报销。党校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应在网上公示。党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工作小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规定向财政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规定》强调合同履行和管理。党校与中标、成交供货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采购工作小组组织对供货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使用部门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时间为供应商提请验收申请七个工作日内,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告。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党校资产管理部门在支付货款前应将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和发票上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国库支付中心支付供应商货款。党校采购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工作小组应于每年430日前将上年度的采购档案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装订后移交校档案室保存,保存期限为30年。

(财务处 任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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