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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禁止党和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28 21:58 作者:市委党校  来源:市委党校  【字体: 】 阅读:

中共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宿纪发〔2014〕4号




关于印发《关于禁止党和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政府、纪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市直纪工委、市开发区纪工委、宿马园区纪工委:


现将《关于禁止党和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宿州市委组织部


宿州市监察局


2014年9月5日





关于禁止党和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杜绝‘红包’现象、纯洁人际关系”专项活动,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市各级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村(社区)“两委”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 各级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带头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带头勤俭节约,自觉做到婚丧事宜从简办理,升学、参军、生子、生日、乔迁等其他喜庆事宜仅限家宴。


第三条 实行婚丧事宜书面报告制度。操办婚事,应提前7个工作日申报;操办丧事,应在事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当事人应如实填写《宿州市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报告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送市委组织部,并报市纪委备案。


第四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奢侈浪费、虚荣攀比;严禁以电话、短信、微信、请柬等各种形式,邀请下属、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严禁违规使用公车和用公款报销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婚丧喜庆费用;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条 党和国家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六条 对党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监督、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广大干部群众监督举报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违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收到举报后要及时核查,严肃处理。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市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557-3023777。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宿州市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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